提升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监管,严控跨区域经营
2月2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对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
去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制度框架。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和量化的监管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实施风险控制,二是明确三个量化指标,三是严格控制跨区域经营。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应参照《办法》和《通知》的实施。
三个量化指标明确底线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以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实现在线自动化受理贷款申请和风险评估,完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网络贷款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贷款形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隐患。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办法》更加开放包容,鼓励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出台半年后,监管部门下发《通知》,明确投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量化指标,严格控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通知大幅度收紧了对互联网贷款的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合作伙伴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和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额度指标上,商业银行不得低于30%,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总额的50%。
董希淼表示,限制联贷比例主要是为了抑制中小银行借助联贷扩张过快。“30%”的比例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比例一致。贷款集中度指数的主要目的是分散共同贷款的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同舟共济”、过度依赖单一外部合作伙伴。限额指标主要是从总量上控制网络贷款风险,避免网络贷款无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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